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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官网首页|北体大女馆长贪购书款获刑

发布时间:2025-10-15 17:02:51    次浏览

【概要】收款不入账将1.85万元占为己有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利用职务之便,将体育总局购买95套书籍的2.28万元购书款未入账,在其他公司兑换成现金后,将其中的1.85万元据为己有。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原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馆长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现年64岁的刘某原是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女馆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海淀法院一审认定,2004年6、7月间,国家体育总局从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购买了95套《体育财务文件汇编》,刘某让北体大图书馆职工王某使用一张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发票从国家体育总局领取了购书款(现金支票,票面金额为2.28万元)。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上述支票在北京崇耕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兑换现金,后将其中的1.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赃款现未退赔。海淀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公款共计1.85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因此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构成贪污罪获刑3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刘某称,证人王某关于他受刘某的指使虚开发票等证言内容不真实,其已将售书款2.28万元作为《学会通讯》的编辑费全部支付给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因此其未贪污公款,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但是在二审审理期间,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法院向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的负责人祝某等人核实是否收取刘某的书款等情况,祝某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所说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未采纳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一中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上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